檢測認證人脈交流通訊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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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CE認證簡介 CE代表歐洲統一(CONFORMITE EUROPEENNE),原用英語詞組EUROPEAN COMMUNITY縮寫為EC,CE還是歐共體許多國家語種中的"歐共體"這一詞組的縮寫。在過去,歐共體國家對進口和銷售的產品要求各異,根據一國標準制造的商品到別國, 極可能不能上市,作為消除貿易壁壘之努力的一部分,CE應運而生。 CE標志的意義在于:用CE縮略詞為符號表示加貼CE標志的產品符合有關歐洲指令規定的主要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s),并用以證實該產品已通過了相應的合格評定程序和/或制造商的合格聲明,真正成為產品被允許進入歐共體市場銷售的通行證。有關指令要求加貼CE標志的工業產品,沒有CE標志的,不得上市銷售,已加貼CE標志進入市場的產品,發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責令從市場收回,持續違反指令有關CE標志規定的,將被限制或禁止進入歐盟市場或被迫退出市場。 構成歐洲指令核心的"主要要求",在歐共體1985年5月7日的(85/C136/01)號《技術協調與標準的新方法的決議》中對需要作為制定和實施指令目的"主要要求"有特定的含義,即只限于產品不危及人類、動物和貨品的安全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而不是一般質量要求,協調指令只規定主要要求,一般指令要求是標準的任務。產品符合相關指令有關主要要求,就能加貼CE標志,而不按有關標準對一般質量的規定裁定能否使用CE標志。因此準確的含義是:CE標志是安全合格標志而非質量合格標志。 當一個產品同時受多個指令覆蓋時,該產品只有在全部符合有關指令的規定后,才能加貼CE標志。例如:若對一個電源產品僅做安全指令檢查(低電壓測試CE-LVD),則不構成使用CE標志的充分條件,只有在低電壓指令和電磁兼容指令(CE-EMC)同時滿足后才能施加CE標志。 CE標志的接受對象為歐共體成員國負責實行市場產品安全控制的國家監管當局,而非顧客,當一個產品已加貼CE標志時,成員國負責銷售安全監督的當局應假定其符合指令主要要求,可在歐共體市場自由流通。 歐盟新的低電壓指令(LVD)2006/95/EC于2007年1月16日生效,替代原來的73/23/EEC及93/68/EEC(相關部分),新舊指令內容沒有發生變化。歐盟新的電磁兼容指令(EMC)2004/108/EC于2007年7月20日生效,替代原來的89/336/EEC及93/68/EEC(相關部分),新舊指令內容發生變化。 歐盟新的機械指令(MD)2006/42/EC將于2009年12月29日生效,替代原來的98/37/EC,新舊指令內容發生變化。 電壓及相關注意事項 歐洲的電壓大部分電壓為交流230V,50Hz,英國為交流240V,50Hz,少數國家為交流220V,50Hz,申請時提醒一下客戶,可以建議做到交流220-240V,50Hz。CE標志必須按照歐盟的要求制作,標記必須在產品或其包裝的顯著位置,整個標志之最小高度不得小于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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