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測認證人脈交流通訊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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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縱鑒定(SKYLABS)從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庫中注意到一個非標設備的質量鑒定典型案例,在此案中,對非標設備的采購合同并未明確定義對“非標設備”的質量標準,最高院認為在此類“非標設備”質量標準約定不明的情況下,質量鑒定可對“非標設備”采取“要素檢驗法”進行質量確認。
基本案情
江西某醫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訴稱:被告交付的設備一直處于安裝調試中,不能正常使用。故請求:一、判令東莞市某智能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深圳市某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丙公司”)返還已付口罩機生產線款918,000元,口罩殘品損失款80,000元,合同退單賠償費100,000元;二、乙、丙兩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乙、丙兩公司共同辯稱,案涉設備質量標準應為合同約定的廠商標準即操作手冊,符合該手冊要求即可證明案涉設備質量合格,且經調試維修是可以正常生產的,不同意退貨退款;任何工業設備投產前均需要調試,否則無法生產。乙、丙兩公司所交付的設備均在前期調試后達到正常生產水平,系因甲公司自身原因導致生產出不合格的口罩,故對其損失不予承擔。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6月24日,甲公司與乙公司、丙公司簽訂《口罩生產線銷售合同》,約定:1.自動耳帶口罩機每分鐘產出效率為50片左右;2.產品質量標準應符合廠標與行業標準,質量以產品正常使用為準;3.整機保修期為半年,期間質量問題由賣方進行維修。甲公司支付貨款918,000元后收到10臺自動耳帶口罩機并投入生產。此后,丙公司的工程師一直駐地參與設備運行指導與維修。
2020年7月中旬至8月25日,因口罩機質量問題生產出二百余箱(約2500片/箱)殘次品。
2020年8月28日,靖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某第三方質量鑒定機構在當事人均在場的情況下對自動耳帶口罩機質量、性能進行鑒定,并出具《質量鑒定意見書》,該意見書載明:案涉設備均無銘牌(品牌型號、標牌),沒有提供口罩機說明書、操作規程,且存在較多零部件損壞或不能正常工作(耳帶托、導桿、軸承、緩沖器、熔接焊頭、耳帶剪、震動導致螺絲松動斷裂等),不屬于易損件范圍,致使設備無法正常工作,綜合判定案涉設備質量、性能不合格。
江西省靖安縣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贛0925民初647號民事判決:一、乙公司、丙公司退還甲公司貨款918,000元,賠償損失40,000元,合計958,000元;二、駁回甲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案涉設備存在質量問題,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丙公司退貨退款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殘次品損失及賠償費綜合酌定為40,000元。理由如下:首先,根據合同約定,乙公司、丙公司提供的設備應當符合廠標或行業標準,而案涉設備沒有依法認證的廠標,其提交的《操作手冊》上也缺乏生產廠商、產品型號、質量標準、生產效率等關鍵內容,且該操作手冊中載明的機器型號、尺寸與案涉設備不一致。廠商標準就是企業標準,該標準的認定應當向社會公開、公示并在產品說明書中注明,而案涉設備沒有產品說明書。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執行;但因口罩機屬非標設備,暫未有國家或行業標準,即使沒有相應的行業標準,產品也應當符合通常標準或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案涉設備在賣方派遣的工程師指導下生產仍出現大量的殘次品,耳帶口罩機無法正常生產,且經質量鑒定部門認定其質量、性能不合格。可見,乙公司、丙公司提供的是無法正常使用的自動耳帶口罩機。
裁判要旨
1.在質量要求條款約定不明確又無法達成補充協議時,對“非標設備”應采取“要素檢驗法”,通過設備樣品特性、生產效率要求、最長使用年限、調試維修次數等合同要素,確定是否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標準”。
2.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標準”構成根本違約,守約方主張要求退貨退款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損失大小應結合違約行為所致實際發生損失及合同雙方的過錯程度予以確定。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11條、第584條(本案適用的是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2條、第113條)
一審:江西省靖安縣人民法院(2020)贛0925民初647號民事判決(2020年1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