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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標準《現有建筑抗震鑒定與加固規程》簡介 一、前言 根據上海市建設委員會滬建建(97)第0413號文下達的上海市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編制計劃,由同濟大學結構工程與防 災研究所會同有關勘察、設計、施工和研究單位組成編制組,根據國家標準《建筑抗震鑒定標準》GB50023-95和行業 標準《建筑抗震加固技術規程》JGJ 116-98,并結合上海的實際情況,編制了《現有建筑抗震鑒定與加固規程》(以 下簡稱《規程》),已于2000年7月1日在上海施行。 該《規程》其分兩大部分,第一部分為抗震鑒定,共十二章;第二部分為抗震加固,共七章,還有六個附錄。 二、抗震鑒定部分的主要內容及特色 《規程》抗震鑒定部分按結構類型列章。第一章到第十章為:1、總則和基本規定;2、術語和符號;3、場地、地 基和基礎;4、多層鋼筋混凝土房屋;5、多層砌體房屋;6,內框架和底層框架磚房;7、單層鋼筋混凝土柱廠房;8、 單層磚柱廠房和空曠房屋;9、木結構房屋;10、煙囪和水塔,這十章的基本內容及編排與國家標準《建筑抗震鑒定標 準》基本相同。第十一和第十二章是結合上海市建筑的特點新增加的。第十一章是對優秀近代建筑的鑒定,第十二章 是對改建、擴建和加層建筑的鑒定。 上海是一座近代大城市,1840年至1949年期間建造了一些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建筑。主要是: (一)在近代中國城市建設史或建筑史上有一定地位,具有建筑史料價值的建筑物和中國著名建筑師的代表作品 ; (二)在建筑類型。空間、形式上有特色,或具有較高建筑藝術價值的建筑物; (三)在我國建筑科學技術發展上有重要意義的建筑物、構筑物; (四)反映上海市傳統風貌,地方特色的標志性建筑物、構筑物和街區; 根據其歷史、藝術,科學的價值分為三個保護級別,即全國文物保護單位、上海市文物保護單位、上海市建筑保 護單位。目前,經國務院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確認的優秀近代保護建筑有二百多幢。 優秀近代建筑物設計建造時均未考慮抗震要求,而且建成后己使用較長時段;建筑結構形式多種多樣,使用過程 中建筑功能、結構形式變化較大。而另一方面,為保護該類建筑物,其抗震能力應高于一般性建筑物,這就使抗震鑒 定工作有相當難度。因此,對優秀近代建筑的抗震鑒定特別應作好資料整理歸檔,在有關主管部門決策指導下為實現 長遠保護打下基礎。 第十一章的第一節“一般規定”中,對優秀近代建筑鑒定的共性問題作了規定,共6條。第一條是優秀近代建筑的 審批確認,其余各條主要內容如下: 1、凡涉及優秀近代建筑的改建、擴建、遷移、改變功能或變更平面布置,以及鄰近施工作業、意外事故等對結構 受力體系有影響時,均應進行房屋抗震鑒定。 2、優秀近代建筑的抗震鑒定,除遵守第十一章規定外,還應符合現行國家和上海市有 關標準、規范的規定。當勘察過程涉及文物時,應遵守現行保護文物的有關法規規定。 3、在對優秀近代建筑進行抗震鑒定時,應對現狀進行認真勘察,宜包括以下內容: (1)結構、構件及連接節點的尺寸; (2)結構整體變形情況; (3)結構材料強度和材質狀況; (4)承重構件的受力和變形狀況; (5)主要節點工作狀況; (6)歷次維修加固措施的現存內容及目前的工作狀態; (7)重要裝飾物的分布和狀況; 4、優秀近代建筑的外觀和內在質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1)基礎無明顯不均勻沉降; (2)主體結構無明顯變形、傾斜或歪扭。外裝修保護狀況良好; (3)主要構件、節點無明顯結構性開裂、酥碎或腐朽; (4)附屬構件無明顯變形、開裂,與主體結構構件連接節點合理; (5)內裝修未明顯增加樓面載荷或改變結構受力狀態。 5、優秀近代建筑抗震鑒定,應根據其結構類型,按《規程》有關規定執行。鑒定時應按其結構體系、結構構件承 載能力和節點構造等,對整幢房屋綜合抗震能力進行兩級鑒定。符合第一級鑒定的各項規定時,可評為滿足抗震鑒定 要求;不滿足第一級鑒定各項規定時,應進行第二級鑒定。 優秀近代建筑的抗震鑒定與其它建筑一樣,采用兩級鑒定。第一級鑒定共6條,具體條文的內容如下: 1、優秀近代建筑的抗震鑒定,除符合《規程》其他章節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若結構體系清晰明了,應重點對薄弱樓層、薄弱部位進行鑒定; (2)結構體系復雜,或經多次改建后難以區分結構類型時,應進行第二級鑒定。 2、構件實際達到的強度,應符合《規程》相應的規定,在不滿足規定或構件截面尺寸、形狀不合理時,應采取替 換、加固等措施。 3、結構整體性的要求,應符合《規程》相應的規定。在不滿足時,應采取相應措施。 4、非結構構件應符合《規程》相應的規定。沉重的飾物等易倒塌、墜落的部位,應有可靠的連接,使地震時不墜 落傷人。 5、承受地震作用的主要構件的構造要求,應符合《規程》相應的規定。 6、當滿足以上規定時,還應考慮下列因素,不利時可適當提高抗震鑒定要求: (1)建筑所處小區場地屬中度以上液化區; (2)建筑構件常年處于潮濕狀態,有明顯的變形、腐朽; (3)建筑有明顯的火災等次生災害隱患。 第二級鑒定共分5條,具體條文內容如下: 1、對優秀近代建筑進行第二級鑒定時,應根據其結構類型,分別按《規程》規定的計算方法進行。 2、計算時,荷載按建筑實際使用狀況確定,也可按《建筑結構荷載規范》中的規定取值。 3、當結構體系復雜,蔽以評定構件的抗震能力時,宜通過整體結構分析來評定。 4、對優秀近代建筑進行綜合評定時,尚應考慮周圍環境和發生災害等情況。有影響時可提高抗震鑒定要求,直至 采取相應的保護或加固措施。 5、不滿足第二級鑒定時,或結構存在明顯薄弱環節時,應采取加固和其他相應的措施。 上海也是一座工業化城市,有大量早期建造的工業廠房和公共建筑等。有的由于建造年代久遠,使用維修不當, 損壞嚴重,但由于種種原因,不能拆除重建;有的已不能適應現代的使用要求,或者業主意欲改變使用功能,需要進 行改建、擴建和加層,鑒于上述原因,《規程》增加了第十二章。該章對這類建筑的鑒定作了原則性規定,具體條文 內容如下: 1、對現有建筑進行改建或擴建時,如需變動原有的結構,必須按改建或擴建后的結構狀態建立力學計算模型,進 行抗震分析和鑒定,并按現行上海市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程》的要求進行抗震設計。 2、未經抗震設計的現有建筑一般不宜進行加層。如確需加層時,必須按現行上海市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程》的 要求進行抗震設計。 3、對加層建筑應進行整體抗震計算。計算時應將原建筑與加層部分一并考慮,其強度驗算和構造措施應滿足現行 上海市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程》的規定,不滿足要求的結構應進行抗震加固。 4、進行抗震強度驗算時,材料標準強度應取用實測材料強度推定值,構件截面尺寸以實測為準,荷載應根據使用 要求,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規定取值。 5、直接在建筑物上加層時,必須加強加層部分與原建筑之間的連接,連接要確保有效傳遞地震作用。 6、改建、擴建和加層的建筑,經驗算確定下部原有建筑需進行加固時,應先對下部建筑進行加固后,才可進行上 部的施工。 另外,抗震鑒定部分在有關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基礎上,針對上海地區IV類場地上的實際情況,作了如下調 整和補充:(1)在混凝土結構房屋的抗震鑒定中新增加了鋼筋混凝土板柱體系抗震鑒定的內容。所以要增設這一節, 是由于上海有較多的板柱體系結構房屋,近年來經常遇到結構鑒定問題,如蘇州河邊的四行倉庫,因中國十九路軍在 此英勇抗擊日寇而聞名于世;位于東大名路的近代保護建筑高陽大樓,原為中國南洋兄弟煙草有限公司的卷煙生產車 間;黃浦江邊還有許多儲倉建筑也是板柱結構等等。(2)對多層砌體房屋的墻體類別作了修改,取消了上海地區不曾 使用的粘土磚空心墻,增加了KPI型承重多孔磚墻體類別。(3)在木結構房屋中刪去了康房木構架房屋及土坯墻、土 筑墻等的有關規定。 三、抗震加固部分的主要內容及特色 除第十四章地基和基礎的加固及第十八章的構筑物煙囪和水塔加固是按結構類型闡述外,其余現有建筑的加固基 本上是按結構材料分類闡述的。相比于行業標準JBJ 116-98。每種結構列出了較多的加固方法,具體規定也較詳細, 并附了較多抗震加固圖例,給設計者提供了較大的選擇余地。 《規程》未將最近比較熱門的碳纖維加固列入,是基于下述的原因:如果不考慮造價因素,單從技術角度來看, 碳纖維加固雖然有易于成型施工的優點,且材料強度較高,但無塑性屈服臺階,破壞時往往是發生突然的脆性斷裂, 用于抗震加固,有些問題待研究。 《規程》還增加了采用減震措施進行加固的內容,列為第十九章。減震加固實質上是一種間接的抗震加固方法。 減震措施包括層間隔震、消能支撐和基礎隔震等。層間隔震、消能支撐是通過消耗地震能量,減小主體結構所受地震 作用;基礎隔震延長了整個結構體系的自振周期,也減小了主體結構所受地震作用,都間接起到抗震加固作用。第十 九章分3節分別詳細介紹了層間隔震、消能支撐和基礎隔震的設計計算方法及參數選用。 對重要的優秀近代保護建筑,由于要求不變動原有建筑的外貌和結構體系,常規的加固方法不能滿足要求,而采用減 震加固方法可達到目的。今年二月,日本地震防災研究中心(EDM)久保哲夫教授等三人來同濟大學交流訪問時,介紹 了他們采用減震加固的成功經驗,其中有一幢保護建筑就是采用基礎隔震的辦法進行抗震加固的。同樣,在美國也有 采用減震加固的成功例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