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6-08-16 15:09:03) 點擊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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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9日,歐盟官方公報(OJ)發布了委員會指令(EU) 2016/774,修訂歐盟ELV指令2000/53/EC的附件II,關于材料和部件的豁免要求。
歐盟ELV指令2000/53/EC的Article4(2)(a)禁止在車輛的材料和部件中使用鉛、汞、鎘和六價鉻,附件II則列出了無需強制符合以上禁令的車用材料和部件的范圍和豁免期。
依據之前的規定,2014年應該對豁免8(e)、8(f)、8(g)、8(h)、8(j)和10(d)重新進行評估,評估結果顯示,豁免條款8(h)、8(j)和10(d)涵蓋的鉛用途已經可以避免,因此這幾條豁免的豁免時間不應該被延長;而豁免條款8(e), 8(f)和8(g)覆蓋的鉛應用仍未發現合適的替代物而難以回避,因此,這幾條豁免應該引入一個審查日期。
鑒于此,歐盟委員會發布了本修訂案,將歐盟2000/53/EC附件II全部替換,具體條款參見文末相關鏈接。
本次發布的(EU) 2016/774在OJ發布后第20天生效,所有歐盟成員國應該在6個月內根據該指令采納并發布本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要求等。


